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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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2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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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81(199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17号通过
主体88(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484号修正补充
主体93 (2004) 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780号修正补充
第一条(外国投资的鼓励原则)
扩大和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贯政策。
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按照完全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共和国境内投资。
第二条(外国人投资法的地位,外国投资企业的类形和定义)
本法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保障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一般原则和秩序,是外国投资关系方面的基本法。
外国投资者是指在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法人及个人。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等外国人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合作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者与外方投资者共同投资,由我方经营,并依照合同条件偿还对方的投资份额或者分配利润的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者与外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企业。
外国人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并 经营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收入来源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合营、合作、外国人企业的设立地区)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并指定地区设立和经营外国人企业。
外国人企业可以在给定的地区创设和运行。
第四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经营条件的保障)
国家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经营活动条件。
第五条(投资当事人)
外国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共和国境内投资。
旅外朝侨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共和国境内投资。
第六条(投资部门)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工业、农业、建设、运输、邮电、科技、旅游、流通、融等各领域投资。
第七条(鼓励投资部门)
国家特别鼓励对高新技术等现代技术、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的部门、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
设部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部门的投资。
第八条(鼓励部门投资的优惠得遇)
向鼓励部门投资、设立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等各种税款、提供有利的土地使用条件、优先提供行贷款等优惠待遇。
第九条(罗先经济贸易区的优惠的经营活动条件)
设立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的经营活动条件:
(一) 对国家另行规定的品目除外的,其他进出口物资,一律免征关税;
(二) 从生产部门开始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征最多50%的所得税。所得税率比其它地区还低,为结算利润的14%。
第十条(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出入境手续)
国家责令有关机关为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设立或者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入境制定方便的手续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投资的禁止和限制)
禁止或者限制对妨碍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经济技术落后,抵触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投资财产和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和产权进行投资。投资的财产和产权的价值,在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评议商定。
第十三条(分公司、经理处、办事处的设立)
外国人投资企业可在我国境内或者境外设立分公司、经理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并同外国公司联合企业。
第十四条(共和国法人自格对象)
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作为共和国的法人。
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不能作为共和国的法人。
第十五条(土地租贷期间)
国家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设立出租必要的土地。租期最多为50年。
经有关机构批准,租地可以在租期内向第三者转让或者被继承。
第十六条(职工的录用及解雇)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录用我国职工。
经同中央经济协助管理机关协议,也可以将外国人雇用为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技术员和技工。
外国投资企业与有关劳务介绍机构订立合同;并可以根据合同规定雇用或者解雇我国职工。
第十七条(税金的种类和缴纳)
外国投资者和有关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交易税、财产税等税课。
第十八条(利润的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润用于在共和国境内再投资时,可以对再投资的利润申请退还
已缴纳的部分或者全部所得税。
第十九条(投资财产的保护)
国家对外国人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不得不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利润和其他所得的汇住外国)
外国投资者通过经营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以及其他收入、清算企业后剩余的资金,可以按有关外汇管理的共和国法律法规汇往国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秘密的保守)
国家依法保守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有关经营秘密;未经同外国投资者协议,不公开秘密。
第二十二条(纠纷的解决)
外国人投资有关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仲裁或者审判程序加以解决,也可以提交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